一、这份标准管什么
《船载货物危险特性判断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及有关国际条约、技术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载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它的定位可以这样理解:船舶载运的货物按运输状态分为包装货物和散装货物(散装又分固体散装和散装液体),每一类怎么认定"是不是危险货物、属于哪一类",这份标准给出了统一口径。已列入国际规则清单和国家品名表的,直接按清单认定;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按标准规定的判断标准逐类判定。
与陆路、铁路、空运的对应关系:公路运输看 JT/T 617,铁路运输看 TB/T 30006 系列和 TB/T 30008,空运看 ICAO/IATA 规则,水路运输的国内判断口径即以本标准为准。不同运输环节分类结果可能不同,相互之间不能直接套用。
二、先查清单:七项"已列明"来源
标准第三条列出了七项清单来源,货物在这些清单上列明的,直接按清单认定危险特性:
| 清单 | 覆盖范围 |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第 3 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 | 包装危险货物 |
|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规则)附录 1 | B 组或同属 A 组和 B 组的固体散装货物 |
| MARPOL 公约附则 I 附录 1 及 IMO 文件强制管理的散装油类 | 散装油类 |
|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第 17 章 | 散装液体化学品 |
|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规则)第 19 章 | 散装液化气体 |
| 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适用于水路运输的条目 | 包装危险货物 |
| GB 40558《固体散装货物海运安全技术要求》附录 B | 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
查不到的货物,不代表可以按普通货物托运——进入下一步,按危险特性判定。
三、第一条线:包装货物九类判定
包装危险货物分 9 类,与 IMDG 规则的分类框架一致。每类的判定都锚定到 IMDG 规则的具体章节,几个容易踩坑的点:
- 第 1 类爆炸品:分 1.1~1.6 六个小类,并按 IMDG 规则 2.1.2 章确定配装类。能形成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烟尘但本身不是爆炸品的物质,不划入第 1 类,按其相应特性归类。
- 第 2 类气体:50℃时蒸气压力大于 300 kPa,或 101.3 kPa、20℃下完全呈气态。主危险性优先次序:2.3 类(毒性)>2.1 类(易燃)>2.2 类。符合 IMDG 规则 2.2.2.5、2.2.2.6 节规定的气体不按包装危险货物管理。
- 第 3 类:易燃液体加液体退敏爆炸品,两者判定条款不同,注意区分。
- 第 4 类:4.1 类下面其实装了四种情形——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固体退敏爆炸品、聚合性物质;4.2 类区分发火性与自热;有机金属物质按 IMDG 规则 2.4.5 章判断易燃特性。
- 第 5 类:有机过氧化物的定义锚定结构——可认为是过氧化氢衍生物、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原子团取代。
- 第 9 类兜底:在运输中存在危险但不符合第 1~8 类判定规定的,划入第 9 类。符合 IMDG 规则 2.9.3.3 节的认定为环境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物)——海洋污染物也可能同时属于第 1~8 类,不能因为定了其他类别就漏掉海洋污染物标记。
四、第二条线:固体散装货物
固体散装货物指可直接装入船舱、不需中间包装的微粒、颗粒或块状物质。认定分三种情形:包装状态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包装状态下不属于危险货物、但散装运输时有危险性的;两种兼具的。
第二类情形对应 IMSBC 规则的"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性"(MHB),共六种:
| 判定依据(IMSBC 规则) | 认定结论 |
| 9.2.3.2 节 | 易燃固体 MHB(CB) |
| 9.2.3.3 节 | 自热固体 MHB(SH) |
| 9.2.3.4 节 | 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 MHB(WF) |
| 9.2.3.5 节 | 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 MHB(WT) |
| 9.2.3.6 节 | 有毒固体 MHB(TX) |
| 9.2.3.7 节 | 腐蚀性固体 MHB(CR) |
实务提示:同一种货物,包装运输时可能不是危险货物,散装运输时却需要按 MHB 管理。矿产品、金属粉末类货物换散装船运输前,务必按散装口径重新核对。
五、第三条线:散装液体货物
散装液体货物分油类、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三小类,判定口径差异明显:
- 油类:按 MARPOL 附则 I 的油类定义(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等),散装油类货物均认定为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 按油类管理的五类货物:富能燃料(非石油基燃料,名录见 IMO MEPC.2/Circs 通函附件 12,每年年底更新)、生物燃料混合物(油类成分按体积计 75% 及以上)、富能燃料混合物(富能燃料 75% 及以上)、气制油(费托合成)、页岩油。
- 液体化学品:37.8℃蒸气压力不超过 0.28 MPa(绝对压力)的液体,收录于 IBC 规则第 17 章或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按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管理,具体特性按 IBC 规则第 1.2、21.3、21.7 章判断。
- 液化气体:37.8℃蒸气压力超过 0.28 MPa(绝对压力),收录于 IGC 规则第 19 章的均认定为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按第 2 类气体的规定判断。
六、托运合规要点:第四条是关键
对托运人,标准第四条划出了两条线:
- 托运已列明的危险货物:按相应运输状态的规则和品名表正确分类、编目,交付载运前把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提交承运人,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托运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先按标准第二章至第四章判断危险特性,认定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载明危险特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安全运输条件。
对承运人,第五条要求审核托运人提交的货物信息,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方可受载承运,并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手续。
"专业机构出具文件"即通常所说的船舶运输条件鉴定:通过检测与标准比对,出具载明危险特性、防护措施与安全运输条件的正式报告,是未列明货物海运合规的核心凭证。
七、常见问题
- 一种货物在 GB 12268 里有,海运时直接用吗?
- GB 12268 中列明适用于水路运输的包装危险货物条目可以直接认定;但要注意核对条目的适用范围,散装运输的还要按固体散装或散装液体的口径重新判定,不能照搬包装状态下的结论。
- 货物查不到条目,是不是就能按普通货物出运?
- 不是。标准明确: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按第二章至第四章判断;符合判断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危险货物。跳过判定直接按普通货物出运,一旦发生事故或被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托运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 海洋污染物标记怎么定?
- 符合 IMDG 规则 2.9.3.3 节规定的认定为环境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物),划入第 9 类;同时符合第 1~8 类规定的,主危险性按相应类别,海洋污染物标记仍需保留。
- 生物燃料混合物都按油类管理吗?
- 看比例:与油类的混合物中油类成分按体积计 75% 及以上的,按油类管理;不足 75% 的按其相应特性判断。富能燃料混合物同理,以富能燃料 75% 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