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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性判定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
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甲、乙、丙、丁、戊)在线判定与常见物质分类速查

一、先分清三套分类体系(判定的前提)

同一个化学品,在三套体系里的结论可能不同,判定的第一步是确认“按哪套标准判”:

体系依据标准解决的问题
① 危险性分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及分类信息表、GB 30000 系列(GHS)化学品本身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哪类危险性(易燃液体类别 1/2/3 等)
② 火灾危险性GB 50016、GB 50160生产厂房、仓库(含危化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甲、乙、丙、丁、戊类,用于消防设计、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仓储定级
③ 运输分类GB 6944、GB 12268(联合国 TDG 规章范本)货物运输时的类别项别、包装类别、有限/例外数量、包装指南等运输要求
判别要点:危化品鉴定给出的是第 ① 套结论(是否危化品、GHS 危险性类别);仓储、厂房消防设计要第 ② 套结论;运输条件鉴定要第 ③ 套结论。三者的判据不同,不能互相套用——例如闪点 26 ℃ 的液体,按 GB 50016 属甲类火灾危险性,按 GHS 属易燃液体类别 3,按运输规章可能对应第 3 类易燃液体。

二、在线判定(按物质形态输入判据)

输入已知的理化参数(闪点、爆炸下限、蒸气压等),系统按标准条款给出火灾危险性类别。参数以闭杯闪点为准。

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固体物品
℃ SDS 第 9 部分「闪点」,无数据时以检测报告为准
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丙烷等
℃ 用于判断操作温度高于闪点时的类别提升(GB 50160 第 3.0.2 条)
火灾危险性类别 —

三、判定规则速查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 50016 表 3.1.1)

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1 闪点小于 28 ℃ 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 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 助燃气体;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 ℃ 的液体雾滴
丙1 闪点不小于 60 ℃ 的液体;2 可燃固体
丁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2.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GB 50016 表 3.1.3)

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1 闪点小于 28 ℃ 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 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1 闪点不小于 28 ℃,但小于 60 ℃ 的液体;2 爆炸下限不小于 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5 助燃气体;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1 闪点不小于 60 ℃ 的液体;2 可燃固体
丁难燃烧物品
戊不燃烧物品

3. 石化企业可燃气体分类(GB 50160 表 3.0.1)

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小于 10%(体积)
乙不小于 10%(体积)

4. 石化企业液化烃、可燃液体分类(GB 50160 表 3.0.2)

类别特征
甲A15 ℃ 时的蒸气压力大于 0.1 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液化烃)
甲B甲A 类以外,闪点小于 28 ℃
乙A28 ℃ ≤ 闪点 ≤ 45 ℃
乙B45 ℃ < 闪点 < 60 ℃
丙A60 ℃ ≤ 闪点 ≤ 120 ℃
丙B闪点大于 120 ℃
操作温度修正(GB 50160 第 3.0.2 条):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视为甲B 类;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 类液体,视为乙A 类;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 类液体,视为乙B 类;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 类液体,视为乙A 类。
闪点基准的由来(GB 50016 条文说明):常见易燃液体闪点多数小于 28 ℃,国产煤油闪点 28 ℃~40 ℃,柴油闪点多数 60 ℃~90 ℃,故取 28 ℃、60 ℃ 作为甲/乙、乙/丙的分界。

5. 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GB 50016 条文说明 表 2)

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类别。表中给出常见的甲、乙类物品最大允许量:当室内使用或产生的甲、乙类物品总量与房间容积之比小于“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且总量不超过“总量”限值时,可不按该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

类别项火灾危险性的特性物质名称举例与房间容积的比值总量
甲
类
1闪点小于 28 ℃ 的液体汽油、丙酮、乙醚0.004 L/m³100 L
2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乙炔、氢、甲烷、乙烯、硫化氢1 L/m³(标准状态)25 m³(标准状态)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导致迅速自燃爆炸的物质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0.003 kg/m³10 kg
3在空气中氧化即导致迅速自燃的物质黄磷0.006 kg/m³20 kg
4常温下受到水和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能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金属钾、钠、锂0.002 kg/m³5 kg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易燃的无机物能引起爆炸的强氧化剂硝酸胍、高氯酸铵0.006 kg/m³20 kg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黄等极易分解引起燃烧的强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钠0.015 kg/m³50 kg
6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赤磷、五硫化磷0.015 kg/m³50 kg
7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的固体物质电石0.075 kg/m³100 kg
乙
类
1闪点大于或等于 28 ℃ 至 60 ℃ 的液体煤油、松节油0.02 L/m³200 L
2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 的气体氨5 L/m³(标准状态)50 m³(标准状态)
3助燃气体氧、氟5 L/m³(标准状态)50 m³(标准状态)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硝酸、硝酸铜、铬酸、发烟硫酸、铬酸钾0.025 kg/m³80 kg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赛璐珞板、硝化纤维色片、镁粉、铝粉0.015 kg/m³50 kg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硫黄、生松香0.075 kg/m³100 kg
计量口径:液体以体积计(L/m³、L),气体按标准状态体积计(L/m³、m³),固体与粉状物品按质量计(kg/m³、kg)。实验室或非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物品时,应同时满足“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与“室内最多允许存放总量”两项控制指标;空间内存在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物品时,按要求较严格者计算(GB 50016 条文说明)。

6. 区域(厂房、仓库、房间)类别的确定规则

情形确定原则
同一厂房/防火分区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小于 5%(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小于 10%),且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已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GB 50016 第 3.1.2 条)
丁、戊类厂房油漆工段采用封闭喷漆工艺、空间保持负压、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或自动抑爆系统,且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 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同一第 3.1.2 条)
同一仓库/防火分区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GB 50016 第 3.1.4 条)
丁、戊类物品仓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 1/2 时,按丙类确定(GB 50016 第 3.1.5 条)
石化装置设备/房间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按介质确定;房间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最高类别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 5%,且事故不足以蔓延或已采取防火措施时,可按较低类别确定(GB 50160 第 3.0.4、3.0.5 条)

四、常见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速查

以下为规范条文说明中的分类举例(供设计参考),支持按名称检索。判定某一具体物质时,仍应以该物质实测的闪点、爆炸下限、蒸气压等数据对照前述条款确定。

来源说明:生产举例(表 1)、储存物品举例(表 3)转录自 GB 50016—2014(2018 年版)条文说明,已与公开规范文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逐条核对;可燃气体、液化烃与可燃液体、固体三组举例转录自 GB 50160—2008(2018 年版)条文说明表 1~表 3。举例文字按规范原文照录,仅为常见品种的参考归类,不构成对未列明物质的判定结论,以标准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五、判定需要哪些数据

火灾危险性判定以物质实测理化参数为基础,判定前建议先取得下列数据(来源:安全技术说明书 SDS 第 9 部分「理化特性」、检测报告或危险性鉴定报告):

判据用途常见问题
闪点(闭杯)液体属于甲、乙、丙类的核心判据(28 ℃、60 ℃ 分界)开杯与闭杯结果差异较大,标准以闭杯为准;混合物闪点不宜按组分线性推算
初沸点配合闪点判定 GHS 易燃液体类别,也可用于操作温度修正—
爆炸下限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危险性的判据(10% 分界)需注明测试方法与条件,混合气体应按组分核算
蒸气压判定是否属液化烃(15 ℃ 时蒸气压大于 0.1 MPa)—
自燃点判断“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自燃点”的生产是否按甲类—
燃烧性能固体物品属可燃、难燃、不燃的判定可燃包装的重量/体积比例会改变丁、戊类仓库的类别
常见应用场景:危险化学品仓库(甲、乙、丙类)定级与耐火等级、层数与面积要求;厂房、车间消防设计与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的现场核查;企业内部储存分区与消防设施配置。
易混点提示:①同一种物质,生产和储存的类别可能不同(如粉尘在生产中悬浮状态下属乙类,储存时不构成此情形;桐油织物类储存时因缓慢氧化积热自燃属乙类);②液体雾滴、可燃粉尘、纤维在生产中按乙类考虑;③可熔化的可燃固体(石蜡、沥青)按丙类液体考虑。

六、与其他查询的衔接

判定过程中可直接跳转核对其他两套体系的结论:

· 该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哪类危险性类别 → 危险化学品目录查询

· 该物质运输时应归入哪个联合国编号、类别项别、包装类别 → 危险货物品名表查询

· 需出具正式判定结论时,可委托开展化学品理化参数测定(闪点、爆炸极限、自燃点等)与危险性分类鉴定。

· 可燃粉尘、纤维的爆炸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与特性参数 → 可燃性粉尘(涉爆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