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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分区与警示标志速查

GB 48141—2026《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 危险场所分区 / 设备选型 / 警示标志 · 2027-09-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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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信息
标准号GB 48141—2026《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
发布 / 实施2026-08-27 发布,2027-09-01 实施
代替GB 25286.2—2010(限流外壳型 «fr»)、GB 25286.3—2010(隔爆外壳型 «d»),两标准整合修订
适用范围爆炸性环境危险场所设备防爆安全保护,以及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的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场所分类、选型、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
一、危险场所分区(附录 B,规范性)
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次和持续时间对危险场所分区;气体/蒸气/薄雾分 0、1、2 区,可燃性粉尘云分 20、21、22 区。
分区环境形式定义应选设备保护级别(附录 C)
0 区气体、蒸气或薄雾爆炸性环境连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或频繁出现Ga 级设备
1 区气体、蒸气或薄雾正常运行时可能偶尔出现Ga 或 Gb 级设备
2 区气体、蒸气或薄雾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如出现也仅短时间存在Ga、Gb 或 Gc 级设备
20 区可燃性粉尘云连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或频繁出现Da 级设备
21 区可燃性粉尘云正常运行时可能偶尔出现Da 或 Db 级设备
22 区可燃性粉尘云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如出现也仅短时间存在Da、Db 或 Dc 级设备
要点:可燃性物质的成层、沉淀及堆积也是可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原因(附录 B 注);「正常运行」指设备在设计参数范围内使用的状况。采矿业瓦斯气体环境的分区与选型不适用本标准,见《煤矿安全规程》等。
二、设备类别(第 7.1 条)
类别适用场所细分
Ⅰ类采矿工业存在瓦斯气体环境的场所(防爆型式考虑瓦斯和煤尘点燃及地下设备的附加物理保护)—
Ⅱ类除采矿瓦斯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ⅡA:代表性气体丙烷;ⅡB:乙烯;ⅡC:氢气和乙炔(ⅡB 适用ⅡA 条件,ⅡC 适用ⅡA/ⅡB 条件;也可标注具体气体)
Ⅲ类除采矿瓦斯外,其他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ⅢA:可燃性飞絮;ⅢB:非导电性粉尘;ⅢC:导电性粉尘(ⅢB 适用ⅢA 条件,ⅢC 适用ⅢA/ⅢB 条件)
三、设备保护级别 EPL(第 7.2 条)
类别EPL保护等级定义
Ⅰ类Ma很高正常运行、预期故障或罕见故障条件下,甚至在气体突然出现时设备仍带电的条件下,均不可能成为点燃源
Mb高正常运行中,或在气体突然出现和设备断电之间的时间内出现的预期故障条件下,不可能成为点燃源
Ⅱ类Ga很高正常运行、预期故障或罕见故障条件下不是点燃源
Gb高正常运行或预期故障条件下不是点燃源
Gc一般正常运行中不是点燃源;可采取附加保护措施保证在常规预期条件下(如光源失效)不形成有效点燃
Ⅲ类Da很高正常运行、预期故障或罕见故障条件下不是点燃源
Db高正常运行或预期故障条件下不是点燃源
Dc一般正常运行中不是点燃源;可采取附加保护措施保证常规预期条件下不形成有效点燃源
与分区选型对应(附录 C):0 区→Ga;1 区→Ga/Gb;2 区→Ga/Gb/Gc;20 区→Da;21 区→Da/Db;22 区→Da/Db/Dc。
四、对各级别设备的补充要求(第 8.3 条)
级别补充要求要点(摘要)
Ⅰ类 Ma
8.3.1.1
罕见故障下点燃源不成为有效点燃源;双重独立保护(一个保护措施失效时至少有第二个独立保护措施,或两个独立故障同时出现仍保证保护等级);必要时防粉尘进入结构;表面温度显著低于空气/粉尘混合物点燃温度;点燃源部件只有在不起作用或本质安全条件下才能开启,否则加警告标志,必要时加联锁;爆炸性环境出现时设备仍应保持其功能
Ⅰ类 Mb
8.3.1.2
正常运行及更严酷运行条件(粗暴操作、环境不断变化)下点燃源不成为有效点燃源;瓦斯超限需停机时停机;安全开启要求同上;粉尘爆炸危险条款适用
Ⅱ类 Ga
8.3.2.1
罕见故障下不是点燃源;双重独立保护要求同Ⅰ类 Ma;表面温度在最不利环境中不超过规定最高表面温度(热量积聚与化学反应温升亦须考虑);安全开启要求同上
Ⅱ类 Gb
8.3.2.2
频繁出现的干扰或运行故障下防止产生点燃源;制造商预料的非正常情况下不超过最高表面温度;安全开启需联锁系统
Ⅱ类 Gc
8.3.2.3
防止正常运行中可预见的点燃源;预期运行条件下表面温度不超过最高表面温度(制造商采取特殊附加保护措施方可例外)
Ⅲ类 Da
8.3.3.1
罕见故障下空气/粉尘混合物不点燃;双重独立保护要求同上;粉尘只能从特殊设计的点进出设备(电缆引入装置和连接件同样要求);表面温度显著低于粉尘云/粉尘层点燃温度
Ⅲ类 Db
8.3.3.2
频繁干扰或运行故障下防止粉尘/空气混合物点燃;表面温度与粉尘防护、安全开启条款分别引用 Da 级相应要求
Ⅲ类 Dc
8.3.3.3
正常运行中可预见点燃源不能点燃粉尘/空气混合物;设备(含电缆引入装置和连接件)结构考虑粉尘粒度,使粉尘既不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也不在设备内部形成危险沉积
五、设备防爆标志(第 8.2.1.5 条)
所有设备和防护系统应设置清晰、准确、持久的标志,至少包含:制造商名称和生产地址(小型 Ex 设备可用注册商标)、防爆合格型式、型号规格、序列号(如有)、制造年月,以及防爆标志——包括「Ex」符号、防爆型式或其组合、设备类别、温度组别或最高允许温度、设备保护级别符号(Ⅰ类用「M」、Ⅱ类用「G」、Ⅲ类用「D」表示)。必要时,对安全使用至关重要的信息应以中文标示。防爆型式标志详见 GB/T 3836.1。
六、防爆检验检测(第 9 章)
环节要求要点
制造商出厂检验(9.2)出厂前进行防爆例行检验(剔除不合格品/部件)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至少在新设备完成、设计/材料/工艺变更足以引起性能变化、例行检验结果与既往型式检验出现不可容许偏差、定期质量评定抽查时进行
业主在役检查(9.3)启用前:整体设备和防护系统的爆炸危险预防与防护评定、防爆安全文件符合性审查(点燃危险评定、危险场所划分、设备选型、设计审查、安装检查、初始检查、验收检验);启用后:防爆安全检查和评定(含维护、检修),检查分一般检查、详细检查和定期检查
责任划分(9.4)制造商对出厂产品质量负责;业主对在役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全面符合性负责;检验检测与评定报告应保证公正性、客观性和专业性
主要符合性标准(附录 A,资料性):防爆型式见 GB/T 3836.2~.9(隔爆「d」、增安「e」、本质安全「i」、正压「p」、液浸「o」、充砂「q」、「n」型、浇封「m」)、非电气设备 GB/T 3836.28/.29、粉尘设备「t」型 GB/T 3836.31、场所分类 GB 3836.14、装置设计安装 GB 3836.15、检查维护 GB 3836.16 等。
七、场所警示标志(附录 E,规范性)
按第 5.6.3 条要求,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应在入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图 E.1 样式)。
Ex
警示标志示意(正三角形 · Ex)
正式样式以标准图 E.1 为准
要素要求
形状正三角形
颜色黑色字母、黄底色、黑色边框
比例黄色部分至少占标志的 50%
位置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入口处
补充内容根据需要可增加解释性内容(如图 E.1b):危险场所分区范围标识、含防爆检验信息(检验频次间隔、检验机构等)的现场检验标志
八、防爆安全文件(第 5.7 条)
根据爆炸风险评定结果,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制定防爆安全文件并及时更新,内容应阐明:已确定和评定过的爆炸风险;拟采取的适当措施;按附录 B 分区的场所;附录 C/D 基本要求适用的场所;工作场所与工作设备(含报警装置)的安全设计、操作和维护安排。场所、设备或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扩建或改造时应修订。
与粉尘业务的衔接:本标准 20/21/22 区与 GB 15577、AQ 3067 等粉尘防爆标准的分区体系一致,粉尘车间分区判定与设备选型可结合使用;涉爆粉尘检测需求详见本站 可燃性粉尘页。委托咨询:020-82305122。